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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四点限制:1、是严格遵守股份回购的条件。
实施股份回购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适用《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2、是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策程序。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程序参照适用《回购办法》和《补充规定》。
3、是按照规定的方式回购股份。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4、是依法依规管理已回购的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你好,可以。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回购股份。对实施回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第一,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须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上市公司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董事会将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深交所网站公布。
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另外,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今天理财君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资本运作工具,在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得到广泛运用。
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时应该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美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形式也主要是两种。其一是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回购,称为“公开市场回购”(openmarketrepurchase),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其二是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回购,称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fixed-pricetenderofferrepurchase),回购价格即要约中确定的价格。与市场价相比,要约价格有一定比例的溢价。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对窗口期和敏感期的规定。而且,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当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还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提出以下要求: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则)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但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无涨跌幅限制,但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即不能为跌停或者涨停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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